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检测工作程序
附件: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检测工作程序
(暂行)
为做好今冬明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SARS)的实验室检测工作,确保生物安全和检测工作质量,使SARS检测工作能够科学,有序,规范地进行,对SARS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防止SARS疫情扩散,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 SARS检测实验室的设置
目标:建立国家,省和地(市)级SARS临床标本三级实验室检测网络体系.
省级和地市级SARS检测实验室的设置
(1)SARS检测实验室设置的工作程序为:省内选点,省内验收,国家备案,省内公布.
(2)原则上每省指定2个条件较好的实验室负责本省SARS临床标本的病原学检测工作,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中心实验室;此外省会城市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有条件的单位可作为本省的平行中心实验室,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市卫生局可在当地选择另外一个符合条件的实验室作为网络实验室.
如果省,市中心实验室不能满足SARS临床标本的检测需求,各省可指定本省具备条件的实验室承担本省SARS检测工作,或协调邻近省份提供帮助,调整后的实验室应报卫生部备案.
(3)各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SARS实验室进行验收,确定本省的SARS实验室,向全省公布,并将实验室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卫生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控制与应急处理办公室备案(备案表详见附1).
国家级SARS检测实验室
卫生部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所设立国家级SARS检测实验室.实验室及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应报卫生部备案.
3. 实验室条件及生物安全操作的要求
(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有关SARS标本操作的指导性意见(见附2)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各地进行SARS标本检测的实验室应满足生物安全水平2级+(BSL-2级+)(见附3),从事病毒分离等研究的实验室应具备生物安全3级(BSL-3级)的要求.
(2)各地SARS检测实验室和实验室人员须认真遵照卫生部发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参照执行《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见附4)的有关规定.
二,标本的采集
1,标本采集的人员:医疗机构的医生,护士或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负责标本的采集,并填写采样登记表.标本采集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标本的采集,保存和运输要严格遵守部和有关部门下发的生物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2,采样对象:SARS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进行诊断)以及其它需要做SARS检测者.
3,标本种类及要求:鼻拭子(或咽拭子),含漱液,鼻咽或气管抽取液,血液(血清和全血),粪便,尿液等均可以用于SARS实验室检测,但是为了提高检测的敏感性和便于操作,至少应采集鼻拭子(或咽拭子,)粪便和血清三种标本.标本采集的同时要注意对同一病例采集不同病程的标本,如发病初期,发病第二或第三天再次采集的及恢复期(发病20天以后)等标本.对SARS死亡病例,要做好尸体解剖和标本保藏.
三, 标本的送检与接收
1,省内的标本送检与接收要求:
(1)各省级实验室应公布标本接收联系方式,并实行24小时标本接受制.
(2)省会城市的医院或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集的标本要由采集单位及时将标本和送检登记表(见附5)送本省指定的SARS检测实验室.
(3)省会城市以外的地区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派专人将标本和送检登记表送至指定实验室.
1,国家实验室标本接收要求
(1)对各省首例SARS实验室检测结果阳性的标本,需每种标本一式两份,并填写标本送检单(见附件5),在低温保存条件下,于24小时内由专人送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两个国家级SARS检测实验室进行复核.国家实验室标本接收联系方式为:
●传染病预防控制所,地址:北京昌平流字5号
●联系人:罗成旺
联系电话:010-61739439,13611222327
传 真:(010)61730233
四,标本的检测和报告
1. SARS病毒分离及基因测序
SARS病毒分离及基因测序工作必须在生物安全3级(BSL-3级)实验室内进行.
2. SARS病毒核酸及抗体检测试剂:
(1)SARS病毒的核酸检测试剂推荐使用:
深圳市匹基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SARS病毒Real-time PCR核酸检测试剂.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SARS病毒Real-time PCR核酸检测试剂.
(2)SARS抗体检测试剂推荐使用:
北京华大吉比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SARS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盒(ELISA),包括IgM和IgG抗体两种检测试剂盒.
军事医学科学院生产的SARS病毒抗体免疫荧光检测试剂盒(IFA),包括IgM和IgG抗体两种检测试剂盒.
3. 标本检测工作流程
(1)对标本(鼻咽拭子)应同时进行流感病毒和SARS病毒的检测,以排除流感病毒感染,流感阳性和SARS阴性结果可初步判定为流感病毒感染,并进行流感病毒的分离鉴定.流感和SARS检测均为阴性的标本,可报告为未检出流感和SARS病毒物质.
(2)流感病毒检测阴性而SARS病毒Real-time PCR核酸检测阳性标本(鼻咽拭子和粪便),或流感和SARS检测均为阳性的标本,均应送国家实验室复核.
(3)无论核酸检测结果阳性与否,均应对病人急性期和恢复期血清进行SARS病毒IgG抗体检测.
SARS检测实验室工作流程详见SARS实验室检测工作流程图(附6).
4,实验室检测结果的确认与报告
(1)SARS检测结果的确认:同一份标本在两个SARS检测实验室应用两种检测试剂得到相同结果即可确认.对于双份血清SARS病毒IgG抗体阳性或恢复期血清抗体较发病早期血清升高4倍或4倍以上,可做出SARS病毒感染的实验室检测报告.
(2)省实验室首例SARS检测阳性结果,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并在24小时内将标本送达国家级SARS检测实验室进行复核.
(3)经国家实验室复核的全国首例SARS实验室检测阳性结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报告卫生部和由卫生部组织的临床,流行病学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专家组结合临床,流行病学资料综合分析,得出结论报卫生部并反馈送检单位.
(4)各省首例SARS检测阳性确认以后发现的阳性结果,可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标本送检单位,并将标本送指定的单位妥善保藏.
(5)流感病毒的检测结果由各省负责判定和报告.
五,SARS检测实验室技术支持与质量控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国SARS检测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有关技术咨询,咨询电话:
病毒病预防控制所:(010)63532053
传染病预防控制所:(010)61731691
附1: SARS检测实验室备案表
附2: 世界卫生组织对SARS临床标本处理的生物安全操作指导
附3: SARS标本的在BSL-2级实验室的条件及操作要求
附4: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附5: 各省市疑似"SARS"病人标本送检登记表
附6: SARS实验室检测工作流程图
附1:
省(自治区,直辖市)SARS检测实验室备案表
1,主管部门基本信息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人
手机
联系电话
传真
2,SARS检测实验室(1)基本信息
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通讯地址
邮编
所属单位
分管领导
联系电话
实验室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标本接收联系电话
标本接收主要联系人
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
验收时间
实验室管理制度(有或无)
人员培训时间
经费来源
专项经费投入数量(元人民币)
主要相关仪器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购置时间
实验室人员姓名
性别
年龄
技术职称
工作年限
分管工作
3,SARS检测实验室(2)基本信息
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通讯地址
邮编
所属单位
联系电话
分管领导
联系电话
SARS检测实验室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标本接收联系电话
标本接收主要联系人
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
验收时间
实验室管理制度(有或无)
人员培训时间
经费来源
专项经费投入数量
主要相关仪器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购置时间
实验室人员姓名
性别
年龄
技术职称
工作年限
分管工作
注:1,要求该表以省为单位进行填写,由省卫生厅统一寄送卫生部科教司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控制与应急处理办公室.
2,表中SARS检测实验室(1)和SARS检测实验室(2)是指本省指定的两个SARS检测实验室,应分别将每个实验室的条件和人员配备等有关信息填写在表格中.
3,如果某省指定了两个以上SARS检测实验室,因该表中仅有两个实验室信息,故可将该表复印,再将其它实验室的信息填写在新的表格中.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时间:
附2:
世界卫生组织对SARS临床标本处理的生物安全操作指导
在生物安全II级实验室(BSL-2)中进行的操作:
血清和全血的常规检测
涉及对已知被灭活(裂解,固定或其它方式处理)病毒颗粒和/或不完整的,非传染性的病毒基因组的操作.
被运送到其他检测实验室标本的最终包装.标本应置于一密封的,消毒的初包装容器内.
WHO强烈推荐在BSL-2级实验室中操作可能的SARS标本时的注意点:
任何可能产生气溶胶的操作均应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穿戴防护设备,包括一次性手套,前封闭的或包绕性穿戴形式的长实验服并且袖口应束紧,眼罩和外科面罩或遮蔽全脸的面罩.利用生物安全柜进行操作时无需戴遮蔽全脸的面罩.
离心标本时,应使用密闭转头或样品杯,这些转头或样品杯应在生物安全柜中才能打开.
在生物安全柜外的操作,应使暴露于无意释放病原因子的危险性降至最低.
标本处理完成后要对工作台面和设备进行有效消毒.生物垃圾进行病毒灭活处理.
以下工作需要BSL-3设备和操作:
含病毒的培养物
涉及增殖或浓缩病原体的操作.
当某个操作程序或过程不能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时,必须使用恰当组合的个人防护措施(如呼吸器,面罩等)以及物理上密闭的设备(如离心安全杯或密闭转头).
附3:
用于SARS检测的BSL-2级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补充要求
BSL-2级实验室的要求:
有二层缓冲间
与其它实验室完全隔离
装有紫外线消毒灯(包括缓冲间)
工作完成后对操作台和标本(管)接触的设备进行消毒.
生物安全柜为全排式,并已接通排气管通往室外.排气管出口附近的窗户密闭.
二,个人防护要求:
在BSL-2级实验室中进行操作时操作者应佩带遮蔽全面部的面罩,防护帽,双层防护服(外层防护服为前封闭式),双层乳胶手套(包绕扎紧防护服袖口),防护鞋和双层鞋套.分装标本时操作者不能有皮肤外露.对病毒灭活处理的标本可佩戴N95级口罩,并在全排式生物安全柜内处理样品.
在退出BSL-2实验室时,在内侧第一个缓冲间脱去最外层防护服和最外层鞋套,最外层手套,不能摘头罩或面罩.
内层防护服和设备在外层缓冲间脱去.
三, 来自医院的标本的分装:
在全排式的生物安全柜内进行.
离心机应近邻生物安全柜,转头封闭.样品管置于离心机转头和自转头内取出的操作均应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
分装使用带滤芯的吸头,台面覆以浸消毒液的纱布或毛巾;打开样品管盖时应用浸消毒液的纱布包裹开盖.动作轻缓,避免溅出.
房内走动应稳而缓.
四, 标本核酸提取
无BSL-3级实验室时,标本首先进行56℃ 30分钟灭活,标本灭活后可在BSL-2实验室中操作核酸提取,但需在全排式的生物安全柜内进行.
五,无认证许可的BSL-3级实验室禁止进行以下工作:
培养病毒
操作含病毒的培养物
涉及浓缩病原体的操作
附4: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卫医发[2002]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使临床诊断和治疗更为科学,合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指以临床诊断治疗为目的,以扩增检测DNA或RNA为方法的检测技术,如聚合酶链反应(PCR),连接酶链反应(LCR),转录依赖的放大系统(TAS)自主序列复制系统(3SR)和链替代扩增(SDA)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实验室.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立在二级以上医院.
第四条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必须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临床检验试剂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第五条 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卫生部临检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临床检验中心(以下简称省临检中心)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室设置和验收
第六条 拟设置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医疗机构按照《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置标准》(见附件)筹建实验室;筹建完成后,由法定代表人向卫生部临检中心提出技术验收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1, 拟设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机构的所在地医疗卫生资源状况,本机构的基本情况,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2, 拟设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设置平面图;
3, 拟设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将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
第七条 卫生部临检中心和省临检中心共同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按照《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置标准》对提出申请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进行技术验收.验收完成后,在20日内将验收报告寄送至申请机构.第八条 经专家组技术验收合格的医疗机构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及专家组验收报告送至省级行政部备案.在将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送达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后15日内未收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同意的意见,方可开展专家组技术验收合格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第九条 未经专家组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第三章 实验室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临床基因检验实验室必须按照《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规范》(另发)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培训.经培训合格者,由培训单位发给合格证书,并将培训合格人员名单报卫生部临检中心备案.获得培训合格证书者方可从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培训单位为卫生部临检中心,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经卫生部临检中心认定的机构.培训时使用规定的统一教材.
第十二条 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病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必须按照《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工作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并参加卫生部临检中心组织的室内质量评价.
第十四条 卫生部临检中心按照本方法和《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工作规范》协调,组织省临检中心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检验质量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被监测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所在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卫生部临检中心或省级临检中心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可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出示证件.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调阅有关资料,被检查机构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六条 卫生部临检中心对在室间质量评价中不合格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提出警告,对连续二次或三次中有二次发现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卫生部临检中心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有关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限期整改.经专家组进行再次技术验收并合格,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重新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第十七条 对于未经卫生部临检中心组织的专家组技术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卫生部门备案,擅自开展临床基因检验项目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公告所需费用由被公告机构支付.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并对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公告.公告所需费用由被公告机构支付:
(一) 开展超出卫生部临检中心组织的技术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的;
(二) 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试剂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
(三) 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中未开展室内质量控制的;
(四) 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中未参加室间质量评价的;
(五) 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中弄虚作假的;
(六) 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向病人收取费用的;
(七) 使用未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采供血机构的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开展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卫生部临检中心组织的专家组对申请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实验室进行技术验收所需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置标准
根据《临床检验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标准
一,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区域设置原则
(一)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区域设置原则
1, 试剂储存和准备区
2, 标本制备区
3, 扩增反应混合物配制和扩增区
4, 扩增产物分析区如使用全自动分析仪,区域可适当合并.
(二) 各工作区域必须有明确的标记,避免不同工作区域内的设备,物品混用.
(三) 进入各工作区域必须严格按照单一方向进行,即试剂储存和准备区 —>标本制备区—>扩增反应混合物配制和扩增区—>扩增产物分析区.
(四) 不同的工作区域使用不同的工作服(例如不同的颜色).工作人员离开各工作区域时,不得将工作服带出.
二, 工作区域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一) 试剂储存和准备区
1,2-8C和-15C冰箱
2,混匀器
3,微量加样器(覆盖1-1000ul)
4,移动紫外灯(近工作台面)
5,消耗品: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吸水纸,耐高压处理的离心管和加样器吸头(带滤心)
6,专用工作服和工作鞋
7,专用办公用品
(二) 标本制备区
1,2-8C冰箱,-20C或-80C冰箱
2,高速台式冷冻离心机
3,混允器
4,水浴箱或加热模块
5,微量加样器(覆盖1-1000ul)
6,可移动紫外灯(近工作台面)
7,超净工作台
8,消耗品: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吸水纸,耐高压处理的离心管和加样器吸头(带滤心)
9,专用工作服和工作鞋
10,专用办公用品
如需处理大分子DNA,应具有超声波水浴仪.
(三) 扩增反应混合物配制和扩增区
1, 核酸扩增仪
2, 微量加样器(覆盖1-1000ul)
3, 可移动紫外灯(近工作台面)
4, 消耗品: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吸水纸,耐高压处理的离心管和加样器吸头(带滤心)
5, 专用工作服和工作鞋
6, 专用办公用品
(四)扩增产物分析区
视检验方法不同而定.基本仪器设备如下:
1, 微量加样器(覆盖1-1000ul)
2, 可移动紫外灯(近工作台面)
3, 消耗品: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吸水纸,加样器吸头(带滤心)
4, 专用工作服和工作鞋
5, 专用办公用品
附5:
——————省(自治区直辖市)疑似"SARS"病人标本
送检登记表
编号:
一,标本来源
送检省市
省 市
送检单位
送检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方式
二,标本情况
标本名称(1)
标本数量
采样日期
年 月 日
标本名称(2)
年 月 日
标本名称(3)
年 月 日
标本名称(4)
年 月 日
标本名称(5)
年 月 日
三,背景资料
患者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工作单位
职 业
发病日期
年 月 日
主要症状,体 征
临 床
意 征
四,检测情况
检
测
方
法
检
测
结
果
送检单位
联系电话
送 检 时 间
送样人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接收单位
联系电话
接 收 时 间
接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附6 :
SARS实验室检测工作流程图
SARS疑似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
医疗机构医,护士或当地CDC人员采集标本
标本种类:鼻咽拭子,漱口液,粪便和血清等
标本送两家SARS检测指定实验室
省,自治区级CDC实验室 省会城市CDC实验室
或直辖市CDC实验室 或直辖市卫生局指定的另外1个实验室
流感快速检测试剂筛查 SARS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检测
(鼻咽拭子;漱口液标本等) (应用两种核酸检测试剂)
流感(+) 流感(-)
SARS病毒核酸(+) SARS病毒核酸(-)
初步判定为SARS病毒感染 SARS血清学检测
(本省两个实验室结果相同) (应用两种血清抗体检测试剂)
SARS急性期恢复期抗体四倍增高有诊断意义
流感(-) 流感(+) 流感(+) 流感(-)
SARS(-) SARS(-) SARS(+) SARS(+)
初步判断为流感病毒感染 各省的首例应送国家实验室复核(两家实验室进行复核)
●中国CDC病毒病预防控制所
●中国CDC传染病预防控制所
流感病毒常规分离培养,鉴定
中国疾病控制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讨论
最终结果报卫生部并反馈至送检单位
4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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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检测工作程序
(暂行)
为做好今冬明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SARS)的实验室检测工作,确保生物安全和检测工作质量,使SARS检测工作能够科学,有序,规范地进行,对SARS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防止SARS疫情扩散,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 SARS检测实验室的设置
目标:建立国家,省和地(市)级SARS临床标本三级实验室检测网络体系.
省级和地市级SARS检测实验室的设置
(1)SARS检测实验室设置的工作程序为:省内选点,省内验收,国家备案,省内公布.
(2)原则上每省指定2个条件较好的实验室负责本省SARS临床标本的病原学检测工作,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中心实验室;此外省会城市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有条件的单位可作为本省的平行中心实验室,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市卫生局可在当地选择另外一个符合条件的实验室作为网络实验室.
如果省,市中心实验室不能满足SARS临床标本的检测需求,各省可指定本省具备条件的实验室承担本省SARS检测工作,或协调邻近省份提供帮助,调整后的实验室应报卫生部备案.
(3)各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SARS实验室进行验收,确定本省的SARS实验室,向全省公布,并将实验室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卫生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控制与应急处理办公室备案(备案表详见附1).
国家级SARS检测实验室
卫生部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所设立国家级SARS检测实验室.实验室及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应报卫生部备案.
3. 实验室条件及生物安全操作的要求
(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有关SARS标本操作的指导性意见(见附2)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各地进行SARS标本检测的实验室应满足生物安全水平2级+(BSL-2级+)(见附3),从事病毒分离等研究的实验室应具备生物安全3级(BSL-3级)的要求.
(2)各地SARS检测实验室和实验室人员须认真遵照卫生部发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参照执行《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见附4)的有关规定.
二,标本的采集
1,标本采集的人员:医疗机构的医生,护士或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负责标本的采集,并填写采样登记表.标本采集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标本的采集,保存和运输要严格遵守部和有关部门下发的生物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2,采样对象:SARS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进行诊断)以及其它需要做SARS检测者.
3,标本种类及要求:鼻拭子(或咽拭子),含漱液,鼻咽或气管抽取液,血液(血清和全血),粪便,尿液等均可以用于SARS实验室检测,但是为了提高检测的敏感性和便于操作,至少应采集鼻拭子(或咽拭子,)粪便和血清三种标本.标本采集的同时要注意对同一病例采集不同病程的标本,如发病初期,发病第二或第三天再次采集的及恢复期(发病20天以后)等标本.对SARS死亡病例,要做好尸体解剖和标本保藏.
三, 标本的送检与接收
1,省内的标本送检与接收要求:
(1)各省级实验室应公布标本接收联系方式,并实行24小时标本接受制.
(2)省会城市的医院或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集的标本要由采集单位及时将标本和送检登记表(见附5)送本省指定的SARS检测实验室.
(3)省会城市以外的地区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派专人将标本和送检登记表送至指定实验室.
1,国家实验室标本接收要求
(1)对各省首例SARS实验室检测结果阳性的标本,需每种标本一式两份,并填写标本送检单(见附件5),在低温保存条件下,于24小时内由专人送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两个国家级SARS检测实验室进行复核.国家实验室标本接收联系方式为:
●传染病预防控制所,地址:北京昌平流字5号
●联系人:罗成旺
联系电话:010-61739439,13611222327
传 真:(010)61730233
四,标本的检测和报告
1. SARS病毒分离及基因测序
SARS病毒分离及基因测序工作必须在生物安全3级(BSL-3级)实验室内进行.
2. SARS病毒核酸及抗体检测试剂:
(1)SARS病毒的核酸检测试剂推荐使用:
深圳市匹基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SARS病毒Real-time PCR核酸检测试剂.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SARS病毒Real-time PCR核酸检测试剂.
(2)SARS抗体检测试剂推荐使用:
北京华大吉比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SARS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盒(ELISA),包括IgM和IgG抗体两种检测试剂盒.
军事医学科学院生产的SARS病毒抗体免疫荧光检测试剂盒(IFA),包括IgM和IgG抗体两种检测试剂盒.
3. 标本检测工作流程
(1)对标本(鼻咽拭子)应同时进行流感病毒和SARS病毒的检测,以排除流感病毒感染,流感阳性和SARS阴性结果可初步判定为流感病毒感染,并进行流感病毒的分离鉴定.流感和SARS检测均为阴性的标本,可报告为未检出流感和SARS病毒物质.
(2)流感病毒检测阴性而SARS病毒Real-time PCR核酸检测阳性标本(鼻咽拭子和粪便),或流感和SARS检测均为阳性的标本,均应送国家实验室复核.
(3)无论核酸检测结果阳性与否,均应对病人急性期和恢复期血清进行SARS病毒IgG抗体检测.
SARS检测实验室工作流程详见SARS实验室检测工作流程图(附6).
4,实验室检测结果的确认与报告
(1)SARS检测结果的确认:同一份标本在两个SARS检测实验室应用两种检测试剂得到相同结果即可确认.对于双份血清SARS病毒IgG抗体阳性或恢复期血清抗体较发病早期血清升高4倍或4倍以上,可做出SARS病毒感染的实验室检测报告.
(2)省实验室首例SARS检测阳性结果,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并在24小时内将标本送达国家级SARS检测实验室进行复核.
(3)经国家实验室复核的全国首例SARS实验室检测阳性结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报告卫生部和由卫生部组织的临床,流行病学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专家组结合临床,流行病学资料综合分析,得出结论报卫生部并反馈送检单位.
(4)各省首例SARS检测阳性确认以后发现的阳性结果,可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标本送检单位,并将标本送指定的单位妥善保藏.
(5)流感病毒的检测结果由各省负责判定和报告.
五,SARS检测实验室技术支持与质量控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国SARS检测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有关技术咨询,咨询电话:
病毒病预防控制所:(010)63532053
传染病预防控制所:(010)61731691
附1: SARS检测实验室备案表
附2: 世界卫生组织对SARS临床标本处理的生物安全操作指导
附3: SARS标本的在BSL-2级实验室的条件及操作要求
附4: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附5: 各省市疑似"SARS"病人标本送检登记表
附6: SARS实验室检测工作流程图
附1:
省(自治区,直辖市)SARS检测实验室备案表
1,主管部门基本信息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人
手机
联系电话
传真
2,SARS检测实验室(1)基本信息
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通讯地址
邮编
所属单位
分管领导
联系电话
实验室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标本接收联系电话
标本接收主要联系人
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
验收时间
实验室管理制度(有或无)
人员培训时间
经费来源
专项经费投入数量(元人民币)
主要相关仪器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购置时间
实验室人员姓名
性别
年龄
技术职称
工作年限
分管工作
3,SARS检测实验室(2)基本信息
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通讯地址
邮编
所属单位
联系电话
分管领导
联系电话
SARS检测实验室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标本接收联系电话
标本接收主要联系人
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
验收时间
实验室管理制度(有或无)
人员培训时间
经费来源
专项经费投入数量
主要相关仪器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购置时间
实验室人员姓名
性别
年龄
技术职称
工作年限
分管工作
注:1,要求该表以省为单位进行填写,由省卫生厅统一寄送卫生部科教司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控制与应急处理办公室.
2,表中SARS检测实验室(1)和SARS检测实验室(2)是指本省指定的两个SARS检测实验室,应分别将每个实验室的条件和人员配备等有关信息填写在表格中.
3,如果某省指定了两个以上SARS检测实验室,因该表中仅有两个实验室信息,故可将该表复印,再将其它实验室的信息填写在新的表格中.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时间:
附2:
世界卫生组织对SARS临床标本处理的生物安全操作指导
在生物安全II级实验室(BSL-2)中进行的操作:
血清和全血的常规检测
涉及对已知被灭活(裂解,固定或其它方式处理)病毒颗粒和/或不完整的,非传染性的病毒基因组的操作.
被运送到其他检测实验室标本的最终包装.标本应置于一密封的,消毒的初包装容器内.
WHO强烈推荐在BSL-2级实验室中操作可能的SARS标本时的注意点:
任何可能产生气溶胶的操作均应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穿戴防护设备,包括一次性手套,前封闭的或包绕性穿戴形式的长实验服并且袖口应束紧,眼罩和外科面罩或遮蔽全脸的面罩.利用生物安全柜进行操作时无需戴遮蔽全脸的面罩.
离心标本时,应使用密闭转头或样品杯,这些转头或样品杯应在生物安全柜中才能打开.
在生物安全柜外的操作,应使暴露于无意释放病原因子的危险性降至最低.
标本处理完成后要对工作台面和设备进行有效消毒.生物垃圾进行病毒灭活处理.
以下工作需要BSL-3设备和操作:
含病毒的培养物
涉及增殖或浓缩病原体的操作.
当某个操作程序或过程不能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时,必须使用恰当组合的个人防护措施(如呼吸器,面罩等)以及物理上密闭的设备(如离心安全杯或密闭转头).
附3:
用于SARS检测的BSL-2级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补充要求
BSL-2级实验室的要求:
有二层缓冲间
与其它实验室完全隔离
装有紫外线消毒灯(包括缓冲间)
工作完成后对操作台和标本(管)接触的设备进行消毒.
生物安全柜为全排式,并已接通排气管通往室外.排气管出口附近的窗户密闭.
二,个人防护要求:
在BSL-2级实验室中进行操作时操作者应佩带遮蔽全面部的面罩,防护帽,双层防护服(外层防护服为前封闭式),双层乳胶手套(包绕扎紧防护服袖口),防护鞋和双层鞋套.分装标本时操作者不能有皮肤外露.对病毒灭活处理的标本可佩戴N95级口罩,并在全排式生物安全柜内处理样品.
在退出BSL-2实验室时,在内侧第一个缓冲间脱去最外层防护服和最外层鞋套,最外层手套,不能摘头罩或面罩.
内层防护服和设备在外层缓冲间脱去.
三, 来自医院的标本的分装:
在全排式的生物安全柜内进行.
离心机应近邻生物安全柜,转头封闭.样品管置于离心机转头和自转头内取出的操作均应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
分装使用带滤芯的吸头,台面覆以浸消毒液的纱布或毛巾;打开样品管盖时应用浸消毒液的纱布包裹开盖.动作轻缓,避免溅出.
房内走动应稳而缓.
四, 标本核酸提取
无BSL-3级实验室时,标本首先进行56℃ 30分钟灭活,标本灭活后可在BSL-2实验室中操作核酸提取,但需在全排式的生物安全柜内进行.
五,无认证许可的BSL-3级实验室禁止进行以下工作:
培养病毒
操作含病毒的培养物
涉及浓缩病原体的操作
附4: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卫医发[2002]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使临床诊断和治疗更为科学,合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指以临床诊断治疗为目的,以扩增检测DNA或RNA为方法的检测技术,如聚合酶链反应(PCR),连接酶链反应(LCR),转录依赖的放大系统(TAS)自主序列复制系统(3SR)和链替代扩增(SDA)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实验室.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立在二级以上医院.
第四条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必须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临床检验试剂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第五条 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卫生部临检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临床检验中心(以下简称省临检中心)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室设置和验收
第六条 拟设置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医疗机构按照《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置标准》(见附件)筹建实验室;筹建完成后,由法定代表人向卫生部临检中心提出技术验收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1, 拟设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机构的所在地医疗卫生资源状况,本机构的基本情况,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2, 拟设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设置平面图;
3, 拟设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将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
第七条 卫生部临检中心和省临检中心共同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按照《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置标准》对提出申请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进行技术验收.验收完成后,在20日内将验收报告寄送至申请机构.第八条 经专家组技术验收合格的医疗机构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及专家组验收报告送至省级行政部备案.在将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送达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后15日内未收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同意的意见,方可开展专家组技术验收合格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第九条 未经专家组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第三章 实验室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临床基因检验实验室必须按照《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规范》(另发)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培训.经培训合格者,由培训单位发给合格证书,并将培训合格人员名单报卫生部临检中心备案.获得培训合格证书者方可从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培训单位为卫生部临检中心,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经卫生部临检中心认定的机构.培训时使用规定的统一教材.
第十二条 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病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必须按照《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工作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并参加卫生部临检中心组织的室内质量评价.
第十四条 卫生部临检中心按照本方法和《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工作规范》协调,组织省临检中心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检验质量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被监测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所在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卫生部临检中心或省级临检中心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可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出示证件.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调阅有关资料,被检查机构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六条 卫生部临检中心对在室间质量评价中不合格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提出警告,对连续二次或三次中有二次发现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卫生部临检中心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有关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限期整改.经专家组进行再次技术验收并合格,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重新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第十七条 对于未经卫生部临检中心组织的专家组技术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卫生部门备案,擅自开展临床基因检验项目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公告所需费用由被公告机构支付.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并对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公告.公告所需费用由被公告机构支付:
(一) 开展超出卫生部临检中心组织的技术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的;
(二) 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试剂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
(三) 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中未开展室内质量控制的;
(四) 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中未参加室间质量评价的;
(五) 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中弄虚作假的;
(六) 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向病人收取费用的;
(七) 使用未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采供血机构的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开展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卫生部临检中心组织的专家组对申请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实验室进行技术验收所需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置标准
根据《临床检验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标准
一,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区域设置原则
(一)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区域设置原则
1, 试剂储存和准备区
2, 标本制备区
3, 扩增反应混合物配制和扩增区
4, 扩增产物分析区如使用全自动分析仪,区域可适当合并.
(二) 各工作区域必须有明确的标记,避免不同工作区域内的设备,物品混用.
(三) 进入各工作区域必须严格按照单一方向进行,即试剂储存和准备区 —>标本制备区—>扩增反应混合物配制和扩增区—>扩增产物分析区.
(四) 不同的工作区域使用不同的工作服(例如不同的颜色).工作人员离开各工作区域时,不得将工作服带出.
二, 工作区域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一) 试剂储存和准备区
1,2-8C和-15C冰箱
2,混匀器
3,微量加样器(覆盖1-1000ul)
4,移动紫外灯(近工作台面)
5,消耗品: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吸水纸,耐高压处理的离心管和加样器吸头(带滤心)
6,专用工作服和工作鞋
7,专用办公用品
(二) 标本制备区
1,2-8C冰箱,-20C或-80C冰箱
2,高速台式冷冻离心机
3,混允器
4,水浴箱或加热模块
5,微量加样器(覆盖1-1000ul)
6,可移动紫外灯(近工作台面)
7,超净工作台
8,消耗品: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吸水纸,耐高压处理的离心管和加样器吸头(带滤心)
9,专用工作服和工作鞋
10,专用办公用品
如需处理大分子DNA,应具有超声波水浴仪.
(三) 扩增反应混合物配制和扩增区
1, 核酸扩增仪
2, 微量加样器(覆盖1-1000ul)
3, 可移动紫外灯(近工作台面)
4, 消耗品: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吸水纸,耐高压处理的离心管和加样器吸头(带滤心)
5, 专用工作服和工作鞋
6, 专用办公用品
(四)扩增产物分析区
视检验方法不同而定.基本仪器设备如下:
1, 微量加样器(覆盖1-1000ul)
2, 可移动紫外灯(近工作台面)
3, 消耗品: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吸水纸,加样器吸头(带滤心)
4, 专用工作服和工作鞋
5, 专用办公用品
附5:
——————省(自治区直辖市)疑似"SARS"病人标本
送检登记表
编号:
一,标本来源
送检省市
省 市
送检单位
送检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方式
二,标本情况
标本名称(1)
标本数量
采样日期
年 月 日
标本名称(2)
年 月 日
标本名称(3)
年 月 日
标本名称(4)
年 月 日
标本名称(5)
年 月 日
三,背景资料
患者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工作单位
职 业
发病日期
年 月 日
主要症状,体 征
临 床
意 征
四,检测情况
检
测
方
法
检
测
结
果
送检单位
联系电话
送 检 时 间
送样人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接收单位
联系电话
接 收 时 间
接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附6 :
SARS实验室检测工作流程图
SARS疑似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
医疗机构医,护士或当地CDC人员采集标本
标本种类:鼻咽拭子,漱口液,粪便和血清等
标本送两家SARS检测指定实验室
省,自治区级CDC实验室 省会城市CDC实验室
或直辖市CDC实验室 或直辖市卫生局指定的另外1个实验室
流感快速检测试剂筛查 SARS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检测
(鼻咽拭子;漱口液标本等) (应用两种核酸检测试剂)
流感(+) 流感(-)
SARS病毒核酸(+) SARS病毒核酸(-)
初步判定为SARS病毒感染 SARS血清学检测
(本省两个实验室结果相同) (应用两种血清抗体检测试剂)
SARS急性期恢复期抗体四倍增高有诊断意义
流感(-) 流感(+) 流感(+) 流感(-)
SARS(-) SARS(-) SARS(+) SARS(+)
初步判断为流感病毒感染 各省的首例应送国家实验室复核(两家实验室进行复核)
●中国CDC病毒病预防控制所
●中国CDC传染病预防控制所
流感病毒常规分离培养,鉴定
中国疾病控制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讨论
最终结果报卫生部并反馈至送检单位
4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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