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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神经心理障碍一级预防  文件类型:DOC/Microsoft Word  文件大小:字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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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mary Prevention of Mental, Neurological and Psychological Disorders.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1998.Geneva, Switzerland
精神神经心理障碍一级预防
世界卫生组织1998年
日内瓦 瑞士第四章 自杀
人们将杀死自己的行为称为自杀,因此自杀必须是个人在充分了解或能够预料到它的致命结局之后蓄意采取的行为;将非致命结局的自杀行为归为自杀未遂,企图自杀,准自杀或蓄意自伤行为.目前,此领域内的专家倾向于将自杀的概念扩大并以自杀行为代替自杀,但我们在本书中有理由继续使用传统的,已被人们接受的自杀概念.为此,本书中主要的自杀预防措施是指意在阻止可能导致致命结局的行为的各种措施.它没有涵盖自杀未遂,自杀意念或其它自杀行为.
概念模式
与预防自杀有关的最重要的概念模式是医学模式,社会学模式和人类生态学模式.
按照医学模式,疾病(预防的目标)是致病因子(病因),宿主(人类)和环境(生理,心理和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预防疾病就需要先识别具体的病因或了解疾病是在什么样的环境或宿主状况下发生的.根据已被人们广泛接受的医学模式,自杀是精神障碍的一种迹象或结局;换句话说,精神障碍可被作为病因,自杀是结局及预防的目标.因此成功地治疗病人的精神障碍将会减少或预防自杀.可是,经验表明此种模式的应用结果不太令人满意.文献综述的结果如下:
有关自杀的12项研究发现心理社会学干预或精神科干预对自杀的结局没有影响;但在研究自杀未遂与自杀的另外9项研究中,7项研究发现心理社会学干预或精神科干预确实有效.
虽然没有明确的药物治疗方面的对照研究,但是开放性研究显示使用三环类抗抑郁剂对预防自杀无效;并且,实际上许多人是服用过量的三环类抗抑郁剂自杀的.但是,在锂盐治疗门诊接受锂盐治疗的病人的自杀死亡率与普通人群相似,因此提示锂盐治疗可能有某种保护作用.
对6项有关电痉挛治疗的对照研究的进行荟萃分析(meta-analysis),没有得到明确的结果.
社会学模式可以追溯到1897年,Durkheim在其经典著作《自杀》中将自杀分为无聊性自杀(anomic suicide),利他性自杀,利己性自杀及宿命性自杀.他认为无聊性自杀是社会准则或标准缺乏或薄弱的结果,可被看作典型自杀.
我们对资料进行分析的结果提示:性别,年龄,种族,婚姻状况,就业状况及移民状况与自杀有关.高危人群包括男性,老年人(以及最近一些地方的年轻人),少数民族,独居者,失业者及移民.在所有这些变量中,仅就业是可以直接干预的变量;其它变量有些是天生且无法回避的因素,如性别,年龄与种族,有些是难以控制的变量,如婚姻状况与移民.在这些可能导致自杀的变量中,每个变量都有具体的影响因素,因此,预防自杀就需要首先识别每个变量中的哪些具体因素导致自杀;在这一点上,由于我们的分析依赖社会学及心理学概念,社会学模式显然成了心理社会学模式.
从公共卫生角度,用心理社会学方法预防自杀的主要障碍是我们没有具体依据说明心理社会学方法对预防自杀有效.在现在几个有希望的方案中,由于开展时间不够长,无法据此做出一个可靠的评估;在已经评定的领域,没有明确的结果.人们广泛采取的干预措施之一可能是建立自杀干预中心,但其效果尚不肯定.
人类生态学模式将自杀看作一系列独立但相互关联的因素与途径的最后一步,这一点可归纳成图3.根据此种模式,自杀行为的一级预防措施包括任何有利于减少这种行为发生率的方法,不论它们是否是调节触发因素.这种方法的目的是减少或限制接触自杀工具,它与其它方法(如那些主要是减少或控制自杀意念的方法)不同,主要是改变有潜在致命结局的行为并直接改变个体及周围环境.
图3.自杀:人类-生态学模式
社会文化环境
物理环境

问题的大小
在绝大多数可以得到有关资料的国家,自杀是所有年龄组前十位死因之一;在一些国家,自杀是15到34岁年龄组人群的前三位死因之一.报道的人群年自杀率高达1/2200(如立陶宛),甚至在一些个别地区高达1/1000(如福克兰群岛).据估计,全世界平均每年有40万人自杀.由于盛行的社会或宗教态度的影响,我们有理由认为一些地方的自杀数字被低估了20%到100%.
我们在表7中罗列了一些国家的自杀率.如表所示,自杀造成的影响遍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或许伊斯兰国家除外)以及文化传统相当不同的国家,如保加利亚,日本和瑞士.
表7.一些国家的自杀率a
国家b
不同性别自杀率c
总自杀率c


阿尔巴尼亚(1993)
3
2
3
阿根廷(1991)
9
3
6
亚美尼亚(1992)
4
1
2
澳大利亚(1993)
18
4
11
奥地利(1996)
27
8
18
白俄罗斯(1993)
49
10
28
比利时(1992)
22
9
15
巴西(1989)
6
2
4
保加利亚(1994)
18
6
12
加拿大(1992)
21
6
13
智利(1989)
10
2
6
捷克共和国(1996)
20
5
12
芬兰(1995)
41
11
26
表7.续
国家b
不同性别自杀率c
总自杀率c


芬兰(1995)
41
11
26
法国(1994)
26
9
17
德国(1995)
18
6
12
希腊(1995)
5
1
3
匈牙利(1995)
42
11
26
拉托维亚(1995)
69
12
39
立陶宛(1995)
81
13
45
卢森堡(1993)
25
8
16
马耳他(1993)
5
4
4
毛里求斯(1993)
18
9
13
墨西哥(1992)
4
1
3
荷兰(1995)
11
6
9
新西兰(1992)
24
6
14
挪威(1994)
17
6
12
波兰(1995)
25
4
14
葡萄牙(1995)
9
3
6
韩国(1991)
10
4
7
俄联邦(1995)
73
11
41
新加坡(1992)
12
9
11
斯洛文尼亚(1995)
41
10
25
西班牙(1993)
9
3
6
瑞典(1995)
19
8
13
瑞士(1994)
25
10
17
塔吉克斯坦(1992)
8
3
5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1991)
19
5
12
乌克兰(1992)
38
9
23
英国(1995)
11
3
7
乌拉圭(1990)
17
4
10
美国(1991)
20
5
12
乌兹别克斯坦(1995)
15
4
9
委内瑞拉(1989)
8
2
5
a来源:参考文献10和WHO数据库.
b为可得到的最新数字.
c为全部年龄组每十万人口的率.
另外,在欧洲,自杀与非致命性自杀未遂或蓄意自伤(其伤情严重到足以需要某种医疗帮助)的比例是1:10.尚不知道某种方式蓄意自伤的实际人数,但实际比例可能高于10:1,因为蓄意自伤者常常不与医疗机构接触.在北美和欧洲,4-5%的15岁或以上年龄人群在某段时间曾企图自杀或蓄意自伤.
研究结果提示自杀和自杀未遂之间存在特征性差异;二者在所选择的自伤方式,临床特征(如精神科诊断和治疗),心理特征和人格类型方面完全不同.二者在年龄,性别和行为的情感诱因方面也有差异.可是,两组人群的社会经历(如无业或失业)非常相似.
显然,根据这些资料我们认为自杀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并且需要制定出有效的预防策略以防止人们采取这种非常性及致死性行为.
危险因素
精神障碍(包括酒精与物质滥用)是自杀最重要的危险因素,因此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毫无疑问会显著降低自杀数字.普遍认为美国与欧洲90%以上的自杀者在死亡当时有一种精神障碍,自杀者中80-85%患有抑郁症及酒精依赖这两种精神障碍.许多其它研究支持这些结论.例如,在一项抑郁症,躁狂或精神分裂症病人的随访研究中,与正常对照组相比,在随访期的3或4年内9-11%的精神病人死于自杀,但正常对照组没有一例死于自杀.在另外一项对5412例住院精神病人的研究中,急性或慢性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或患有酒精或其它药物滥用的病人的自杀危险性是对照组的11-67倍.因此着重强调的是,精神病的发病率对于自杀的发生与预防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
但是,也有一些迹象表明,在自杀人群中抑郁症及物质滥用与其它精神科疾病的比例不象以前人们想象的那样大.我们对13项大型研究的数据进行了综合分析,分析了普通人群和精神病人群自杀案例的精神科诊断,从中无法得出一个较清晰的印象(表8).其中一些研究包括一家医院多年的案例,而其它研究包括一个地区几年的全部自杀案例.
表8. 5588例自杀案例的精神科诊断
诊断
诊断数目a
占全部数目的百分比
脑器质性综合征
308
5%
物质滥用
947
16%
精神分裂症
612
10%
情感障碍
1400
24%
神经症与人格障碍
1340
22%
其它精神障碍
1259
21%
无精神科诊断
137
2%
a诊断数目大于案例数目是因为一些案例有多种诊断.
情感障碍是最常见的诊断(占24%),其次是神经症和人格障碍(22%)和其它精神障碍(21%).这些数字无法证实以前的有关报道,即自杀人群中60-80%被诊为抑郁症,我们认为在与自杀有关的所有精神障碍中抑郁症所占份额较低.治疗抑郁症患者可能对其有益,但不能期待全球自杀死亡率会因此显著降低.根据简单的流行病学原理,即使抑郁症治疗100%有效,在某一特定人群中所有抑郁症患者接受抗抑郁治疗(即有效率100%),自杀死亡率仅会降低30%.一般说来,接受恰当治疗的抑郁症患者不到50%,并且治疗的有效率不到70%,因此治疗抑郁症只能降低自杀死亡率的10%左右.Goldstein等人的研究结果证实了这一点,他们随访了近2000例高危情感障碍住院病人,发现46例患者自杀,而从他们的基线临床资料中不可能识别出其自杀迹象.
自杀的其它危险因素包括男性,50岁以上,独居以及患有躯体疾病.对于酒精依赖者,最近失去亲人是一个危险因素.对于精神病人,以前的自杀未遂史是自杀的高危因素.在6至14岁期间失去父亲或母亲的儿童是以后自杀的一个常见高危特殊人群.
从使用自杀工具的角度可以解释自杀率的一些差别.例如,瑞典国内煤气去毒处理之后,自杀率与使用煤气自杀的数目降低.限制使用手枪之后,15到24岁人群的自杀率降低.最近的一项研究发现家庭中存放枪支与自杀的高危险性有关.同样的研究发现自杀者更愿意独居,服用兴奋剂,滥用药物或酒精;这些结果与已知的自杀危险因素一致.
最近有人在一项研究中评估了使用致命自伤工具对自杀率的影响,他们发现各个社区自杀率的不同很大程度上与自杀方式的可及性不同有关.纽约州各个县不同的总自杀率几乎可以全部用自杀方式的可及性不同来解释.自杀方式包括从高处跳下,服用过量的合法处方药与吸入一氧化碳.
最后,一些人群的自杀危险性高于普通人群,如移民,土著人(如美国印第安人),配偶或伴侣曾经自杀过的那类人群或囚犯.
预防措施
预防措施包括识别高危人群(见上述)及限制具体自杀工具的使用.早期干预可能对预防一些高危人群的自杀有效.例如,针对移民的自杀干预措施包括帮助他们适应移居国的生活,向他们提供语言培训,受教育机会和就业机会以加快他们的适应过程并从整体上促进移民的精神健康.可以将同样的干预措施用于土著人群.
限制自杀工具的使用可以降低自杀率.Oliver和Hetzel首次提出自杀工具的方便性(在他们研究的案例中是镇静剂)和自杀率之间的关系.对这一观点的争议维持了一段时间,一部分人认为限制某一种具体的自杀工具的使用之后,采用这一方式自杀的人群将转而采取另外一种自杀方式;另外一部分人认为大多数人不会出现这种自杀方式的转移,因此自杀率会以一定比例降低.按照可及性概念,自杀工具是否方便易得通常预示不同的自杀率;例如,当开枪自杀是一种最有效的自杀方式之一时,不难看到枪支的方便易得会造成自杀率的提高.
预防自杀的步骤如下:
精神科治疗
控制枪支
煤气去毒处理
控制有毒物质
负责任的传媒报道
精神科治疗
既然精神障碍(特别是抑郁症和酒精滥用)是自杀的一个重要危险因素,因此对于许多自杀案例的预防来说,早期识别与治疗这些疾病毫无疑问是一种重要的干预措施.培训执业医师和初保人员诊断与治疗抑郁症患者的教育计划可能尤其重要.在一项研究中,介绍此种教育计划之后一年自杀率显著降低.最新的研究证明接受维持治疗的抑郁症病人的自杀率降低.主要的预防措施应该是向社区提供优质的普通精神卫生服务.对于整个社会来说,需要寻找办法消除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
控制枪支
几项研究显示家庭拥有枪支与自杀率高有关.依法限制使用枪支可能对自杀率的降低有益.立法人员应当规范枪支生产,向个人出售及携带武器的所有细节;警察机关帮助监督任何法律的执行情况,而公民联合会可以促使人们遵守这一法律.
煤气去毒
在这一领域可以设想两条方案:民用煤气与汽车尾气的去毒处理.一些国家(如日本,瑞典和英国)的民用煤气去毒处理与自杀率的降低及使用民用煤气自杀的数目降低有关.有迹象表明,汽车尾气中一氧化碳的含量降低与自杀率的降低有关.卫生部门在这一领域的主要作用是向提倡煤气去毒的团体提供支持.负责批准,检查和提供民用煤气的权利机关应确保民用煤气被吸入时没有可以导致死亡的有毒物质.生产商以及交通和环境部门可以采取措施减少汽车尾气中一氧化碳的含量.
控制有毒物质的使用
在许多地方,服用有毒物质(如杀虫剂,除草剂)是较常用的自杀方式.在一些地方,可以通过限制使用这些物质来降低自杀率.在另一些地方,人们常常有意或无意地将酒精类饮料或其它精神活性物质与其它有毒物质合用,从而导致死亡.
卫生部门在这一领域的主要作用是通知有关部门具体的危险性并对中毒自杀进行监测.卫生部门负责清楚地警告病人酒精或其它精神活性物质与其它处方药物混用存在的危险.通常由农业和环境部门负责杀虫剂,除草剂和类似物质的控制.不同地方酒精销售和广告的责任不同,但是有关部门应当研究恰当的办法以减少酒精滥用的危险.
Oliver和Hetzel首先注意到自杀死亡率与镇静剂的使用有关,随后发现其它药物的使用与自杀有关.死亡率的不同与服用过量抗抑郁剂有关,这一点提示病人的处方药可能成为自杀工具.对此一种可选择的办法是医生对有自杀危险的病人不开大量的有可能致死的药物,如三环类抗抑郁剂.然而,一个安全而折衷的办法是既方便病人取药(例如,这依赖于病人接受医疗服务和重复开药的可行性)又保证处方安全.医药公司通过生产规格和包装恰当的药物以大大减少因服用过量药物而死亡的危险性.
负责的媒体报道
减少大众媒体不必要的报道可能对降低自杀率有帮助,特别是盲目模仿性自杀.维也纳地铁的自杀新闻报道与随后的自杀率升高有关,加拿大,荷兰,英国,美国和其它国家的研究证实了这一点.显然,一个社区的行为变化可使自杀率不同:单纯关注一些自杀事件可能导致其它自杀事件.因此,传媒在报道自杀时,可以通过对刊登生动的自杀照片进行限制,减少不必要的细节描述以及要求自杀新闻不要太引人入胜等方式承担起应负的责任.
设置物理屏障
除了上述干预措施外(科学研究已证实其效果),我们也想到一些其它干预措施,如对于高层建筑物和高桥,可以设置栅栏,这样也可能对降低自杀率有益,虽然尚无肯定的依据支持这一想法.在一些常常被作为从高处跳下的自杀地,采取此类措施限制自杀者靠近这些地方可能会有所帮助.
预防自杀的步骤
识别与治疗抑郁症患者
限制使用枪支
家用煤气和汽车尾气的去毒处理
控制有毒物质和药物的方便易得
传媒对自杀的报道不要太引人入胜
设置屏障以阻止从高处跳下SUPRE-WHO
预防自杀行为:共同的任务[1]
背景:
问题
2000年,估计死于自杀的人数一百万左右:"全球"总死亡率为16/10万(表1),即每40秒有一人死亡.
近45年来,全球自杀死亡率增加了60%(图1),目前,自杀是15-44岁人群(无论男女)的三大死因之一;这些数字还不包括比自杀死亡还多20倍的自杀未遂人数.
1998年,全球自杀占所有疾病总负担的1.8%,2020年,已实行市场经济的前社会主义国家估计自杀占疾病总负担的2.4%(表2)
尽管传统上老年男性的自杀率最高,但青年人的自杀率已上升,无论在第三世界国家,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青年人是高危人群.
90%以上的自杀与精神障碍(尤其是抑郁和物质滥用)有关(表3);但是,自杀是许多复杂的社会文化因素的结果,并且更可能发生于社会经济,家庭及个人危机期间(如情感受损,被解雇,不忠)(图2)
有效的干预
限制自杀者接触常用的自杀工具的干预策略(表4)能有效降低自杀率,(图3-6),这一点已被证明;但是,有必要采取多种方法,包括其它的干预措施及机构,如危机干预中心.
有证据表明,预防和治疗抑郁症,酒精和物质滥用采取可降低自杀率(图7).
以学校为基础的干预包括危机处理,增强自尊,发展应付技能和理性做出决定,已有依据表明这些措施可降低青年人的自杀率(图8).
挑战和障碍
由于根本没把自杀看作一个主要问题且禁止在许多社交场所公开讨论它,所以从全球来说,对预防自杀的重视不够.事实上,只有极少数国家(表5)优先考虑对自杀进行预防.
对自杀鉴定和报道的可靠性是值得探讨改进的一个问题.
显然,预防自杀需要卫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参与,如教育,劳动,公安,司法,宗教,法律,政治,媒体等,共同寻求一种创新的,综合性的干预措施.
目的
本计划总的目的是降低自杀死亡率和自杀行为的发生率,打破对自杀的禁忌,联合政府与公众,从整体的角度克服障碍,以减少自杀的发生.具体目的是:
不断减少自杀和自杀未遂的数量,特别是减少发展中国家和社会经济转轨国家中自杀或自杀未遂数量.
尽可能早地识别,评估和清除那些可导致年轻人轻生的因素.
提高对自杀问题的认识.对那些有自杀想法和自杀未遂以及他们的家属,亲朋好友乃至自杀致死者的亲朋好友提供心理社会支持.
世界卫生组织策略
初级卫生保健策略要考虑两种基本因素:
组织全球范围的地区和国家多层次的活动,提高对自杀行为和有效预防的意识.
提高国家对制定与评价自杀干预政策和计划的能力,应开展如下一些适合国情的自杀干预工作.
对危险人群的治疗和支持(如抑郁病人,老年人,年轻人)
减少自杀的途径和方法(如有毒物质,枪支)
加强自杀幸存者的网络建设
培训基层医务人员和相关人员
一些国家自杀现象的特征:总体自杀率特别高(如中国,古巴,立陶宛,毛里求斯,马绍尔群岛,俄联邦,斯里兰卡)自杀者多见青年或年轻女性预防自杀已受到特别关注,将要得到优先考虑.
与当地官员及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实施评价该计划,并需得到强力部门(Task Force)的支持.
管理
这个计划由精神卫生部门实施,由总部的不同部门(如卫生系统,儿童青年少卫生与发展,物质滥用,老年化,化学物的安全),世界卫生组织地区部门,联合国的机构(如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非政府组织(表9)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协调执行.
1 自杀率(每1/10万)(多为近期资料,至1999年8月)

表2 由社会主义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国家前十位疾病负担的原因
总负担的%
1990 2020
1.缺血性心脏病 9.9 11.2
2.单相重性抑郁 6.1 6.1
3.脑血管病 5.9 6.2
4. 交通事故 4.4 4.3
5. 酒精滥用 4.0 3.8
骨关节炎 2.9 3.5
气管,支气管和肺癌 2.9 4.5
痴呆和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疾病 2.4 3.4
自伤 2.3 2.4
10.先天性畸形 2.2 1.0
来源:Murray (JL······)
表3 5588例自杀者的精神科诊断
诊 断 诊断例数* 占全部诊断的百分比
情感性精神障碍 1400 24%
神经病和人格障碍 1340 22%
物质滥用 947 16%
精神与器质 612 10%
脑器质性综合症 308 5%
其它精神障碍 1259 21%
无精神障碍诊断 137 2%
* 诊断的例数多于病例数是由于一些病例有多种诊断
表4 预防自杀的有效干预
精神科治疗(如抑郁症,酒依赖,精神分裂症)
控制有毒物质(如杀虫剂,除草剂,医药)
气体的脱毒(如汽车排放,家用燃气)
枪支管理
有效的媒体报道
表5 有自杀预防政策的国家
政策已实施 正制订政策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丹麦 古巴
法国 爱沙尼亚德
芬兰 马绍尔群岛
揶威 新西兰
瑞典 西班牙
英国 斯里兰卡
瑞士
表6 自杀预防的国家行动
提高对自杀预防的范围,特征,决定因素,可行性的认识
对危险人群的支持和治疗:青少年,老人和抑郁症病人
减少各种有助自杀实施的手段和途径
对自杀幸存者支持网络的建设和加强(自助群体)
对初级卫生机构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如社会工作者,警察,媒体等)
表7 对自杀预防策略的评价
如果今后做到如下两点,这种策略将视为成功
世界卫生组织6个部门不断强调典型事件,以提高对自杀及自杀未遂的意识
自杀率高于20/10万的国家中,有50%制定出自杀干预的国家政策
表8 世界卫生组织对自杀预防的强力部门(Task force)
组成:
专家,积极参与自杀预防规划的政府代表,非政府机构和私人机构
权限:
1.为世界卫生组织有关自杀预防政策和策略提供咨询
2.认定那些可以开展自杀干预计划的国家
3.监控和评价世界卫生组织减少与自杀相关死亡率的干预效果
表9 自杀预防的非政府机构
国际益友基金会
国际自杀问题研究院-IASR
国际自杀预防协会-IASR
国际老年心理卫生协会-IPA
自杀预防倡导网络-SPAN
世界精神卫生联盟(WFMH)
世界精神病协会(WPA)
自杀的预防----国家策略的制订和实施指南
联合国政策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暑 1996纽约
第二章
对自杀行为的全国性综合预防策略的制订和实施指南,
为自杀危险者及其相关人员提供支持和康复服务.
绪言.....................................................................…...........................2
Ⅰ 自杀行为和它的后果........................................….......................2
Ⅱ 组织原则..........................................................….........................3
Ⅲ 目标.................................................................…..........................4
Ⅳ 策略的制订..................................................................................5
A 初始研究............................................................................5
B 初始方案............................................................................5
C 当地社区发起的行动........................................................6
Ⅴ 实施............................................................................................6
Ⅵ 相当的政策................................................................................6
Ⅶ 出版和传播................................................................................7
Ⅷ 实施 综述 评价.........................................................................7
Ⅸ 国际促进和支持...................................................................……7

附 录
Ⅰ 地方行动................................................................................…..8
Ⅱ 预防青年人自杀..........................................................................9
Ⅲ 发展理论框架..............................................................................10
绪 言
这个指南目的是鼓励全世界所有国家根据他们的国情制订国家行动策略,来提一个供国际社会会因此支持国家的努力的方法.这个指南拟分发到:
(a) 所有国家的政府,通过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
(b) 所有有关的非政府组织,机构和个人,通过他的代理机构.
(c) 有关公众,包括危险人群和受影响者.
自杀行为的发生率明显升高,并且缺乏国家综合卫生策略来加以处理,很多国家存在这种情况.国际社会,无论是政府间产上非政府间,都应顷更有效地发展社会福利的政策表示关切,这种关切表现在社会福利政策的发展原则和近期的规划上.在1987年采纳了政府间社会福利政策发展规划(ECONF.80/10)的咨询,并且在1987年(42/125决议)得到第42次联合国大会的批准.这个指南原则在1989年(46/65决议)重新得到确认.制订主要的社会福利框架,于1991年在地方,全国,地区和地区间都得到批准.(46/90决议)
指南原则的靶子和目标指出,社会福利计划的需要,在其他诸多事务中给予各种形式的伤害行为的后果更大的关注.联合国秘书长在有关监测指南原则(A/48/56-E/1993/6)实施的报告中指出,伤害行为(包括几种其他相关领域)在1992年比1987年更引人注目.虽然,指南原则的有效性得到广泛认可,但是在一定时间内,要取得可接受的全球社会福利水准仍需作出更大努力.
政府越来越承认,必须更优先地考虑社会政策.有些政府,尽管目前不是大多数,已经综合处理而并不是片面地处理社会问题.在政府机构,有关政府间组织,国际非政府机构和专家越来越达成共识.有效的社会政策必须包括一系列互相强化的重点,这包括对个体,家庭和社区努力的支持和促进,靠加强社会福利服务来克服功能不良 的状态.
更多的国家承认社会对功能不良的个体补偿,直接和即刻的花费非常大,并且显著越过了预防或解决这些问题政策干预的拔款.个体功能失调甚至阻碍很多国家人力资源的理想实现.因此,防碍了个体生产力,创造力和创业能力.
本指南说明政府批准国家预防自杀策略,姨建立综合性全国政策一是有必要的.
I. 自杀行为及其后果
自杀是全球的一大悲剧,每年至少有500,000人死于自杀,然而由于自杀在所有国家严重地漏报,所以实际上的数量肯定更高,估计高达120万,自杀不仅是北半球高度工业化,富有国家的一大问题,也是南北两个半球的大问题,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自杀可发生在所有年龄和所有社会阶层.
虽然国际上自杀的死亡率变异很大,过去数十年全球的情况表现出上升的趋势,特别是青年人,尽管老年人仍保持最高.
这种发展变化的一种后果是,目前的大多数国家,自杀已是所有致死的十大原因之一,而且在青年人中是致死的主因.在一些国家,自杀是30岁以下年龄段人口的主要死因,在很多国家,自杀死亡人数比车祸意外死亡的人数多得多.这种比较也使人们痛苦,明确地意识到自杀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常被忽视.
对自杀行为的统计表明,除了自杀的数量以外,至少有20倍的非致命性的自杀企图者足够严重到需要看病.也常导致不可逆的残疾,在很多国家,自杀企图是医院急诊入院和青年人需要治疗的主要原因之一,对他们的卫生系统构成很大负担,大多数自杀企图者是青少年和年轻的成人,他们可能在将来再次自杀.
除了那些因种种社会和情感问题而失去希望的数万自杀致死者或自杀未遂者之外,还有难以计数的其它人,如亲人,朋友,同事,照顾者,他们的生活也深深受影响.对于每个自杀和自杀未遂者,至少有5个人和他密切相关,此后,每年数百万(自杀)幸存者加入已在挣扎的数千万人之中,通常花很多年来应付自杀这种悲剧,对他们的生活和安宁造成了影响.
除了对那些已表现出自杀行为及其周围人提供各式各样的服务所花的开销之外,事实上也有很多人不再对社会做出贡献,也不再为社会创造经济价值.这种度量由生产力丧失年度来计算,估计自杀的总体经济损失水平大约占疾病引起经济负担的2.5%.
大多数情况下,自杀的悲剧可以预防.主要危险因素,如精神疾病或成瘾性疾病,不良的社会环境,缺乏社会发展的支持环境,以及社会对需要帮助而且可以矫正的人群不能提供适当的服务.对预防自杀行为这种挑战的的升级,是人类的基本动机,呼吁制订国家策略预防自杀,并且在最需要和最迫切的努力时,呼吁有关机构来帮助他们.
II. 组织原则
基于个体生命的价值和意义而行动,社会对预防自杀的支持和组织已达数个世纪.这个指南从代表着新的,更广大的防治自杀办法的工作中发展而来.这里的预防自杀指的是,减少所有与自杀行为相关的患病率,死亡率和其他一些后果.在所有的层次上,针对预防自杀行为应该基于它的客观性,这种客观性可以加以度量.这种客观性从目标声明到组织原则如下.它们与现存的原则协调,但显著地扩展了预防的重点以及预防的范围,机构和行动:
自杀行为和事前的情况对预防自杀很重要,这种范围的扩大包括自杀致死,自杀企图或类自杀(Parasuicide),以及这些情况,状态和疾病,这些都预示着自伤行为.
使用生物心理社会学框架,自杀的环境从人类发展的更广阔的角度加以考察.通过可识别的,也是复杂的途径,自杀行为可理解为多因素,多方面的影响,并从原先状况转化,累积发展而成.
没有单一的学科或社会组织能对自杀或预防自杀完全负责,因此,自杀这个问题及其解决之道,对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有一定的关系,个体和组织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理应充当社会部分网络资源.
人们在很多场合和社区,社会的所有层次上,都有权就预防自杀作出独特的,建议性的贡献.
当众多社会资源协调和整合时,这种预防自杀的多种多样的社会资源最有效地运转,部门和地区间,政府和非政府机构间, 公立和私立机构间的横向和纵向协调也是十分重要.
理解自杀行为的理论框架,需要系统的和以目标为导向的研究和干预行动.
为个人,家庭和社区提供知识,技巧和价值来培育和维持他们的总体健康和社会安宁.社区的幸福安宁至关重要.这些针对社区所有成员的众多活动,对针对自杀者和自杀高危者特定的干预提供必要的补充.
很多国家的经验和智慧完美的结合支持这样的信念,即有些或许是很多的自杀行为可以预防.
这个指南为对自杀预防感兴趣的任何国家提供了与当地社会经济文化相适当的方法,来促进制订预防自杀的国家策略,任何国家政府不应该把它当作全面而具体的指南,而需要根据自己的文化,经济,地理,政府和社会的需要加以改进和修订.这个指南应定期加以修订,来反映自杀防治领域的新知识和实施过程中的经验.
Ⅲ. 目标
自杀是对社会凝聚结构产生破坏效应的行为.自杀行为的范围广泛并导致很大痛苦,给予个体,家庭和社区带来痛苦和损害,这个特点决定,需要制订反映全面预防自杀的策略.这将保证有综合性的,协调,合作的策略来减少自杀行为及其后果.
国家策略的目标应是促进,协调和支持预防自杀策略,无论是在国家级,地区级还是地方水平上,还要和文化相适应.
以下一些目标涵盖了支持国家策略所要得到目的的一系列结果.
(a) 防止自杀导致生命历程中过早死亡.
(b) 减少其他自杀行为的发生率和患病率.
(c) 减少与自杀行为相关发病率(morbidity).
(d) 为个体,家庭和社区提供增进恢复力,资源,尊重和相互联系的机会和环境.
以下几种行动和方法可以帮助达到国家策略的目标:
制订实施,监控和评价自杀干预规划的具体的国家理论框架,说明具体问题并且和这个国家的特点相适应.
采用自杀行为的标准分类.
促进对自杀的早期识别,评价,治疗,以及把自杀危险者转诊给专业人员.
促进公众和专业人员了解所有有关预防自杀方面的信息.
促进,支持建立完整的资料收集系统,该系统用来识别
危险人群,个体,以及生命受到威胁行为的种种处境.
提高公共对心理健康,自杀行为,应激的后果和有效危机干预方面的意识.
制订和维持针对有关人员的综合性的培训计划,如警察,教育学家,牧师,初级卫生保健者,精神卫生专业人士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采取与文化相适应的协议,来公开报道自杀事件.
促进自杀行为者,无论是处高危状态或受害者,获得综合性服务的途径.
对自杀行为受害者,自杀危险者,自杀企图者,以及他们的家属,朋友,同事和其他有关人士,提供支持和康复服务.
减少对自杀行为途径的获得方便性和吸引力.
识别和/或建立机构来促进针对自杀行为的合作研究,培训和服务.
制订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来促进国家目标的实施.
Ⅳ. 制订策略
由于仅有少数国家有综合性全国策略,在至少数年期间内,占据多数国家政府和私人机构大部分精力的是制订和采纳国家策略的目标.
制订综合性的国家策略的价值是基于,广泛地涉及到社会的各种组成部分,这和当今制订社会利益政策的大趋势相一致.此政策( declarqtion)重在强调,国家规划的实施和评价是以社区为基础.
国家策略对自杀行为的预防,必须与该国家相应政治宣言相连,采纳了这个政治宣言,指定某个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并资助它来协调与自杀行为相关的生物,社会方面的问题,对于那些已有公共福利机构的国家,有可能指定现存的公立或私立机构,而对那些缺乏这样机构国家,需要建立一个协调机构.
制订国家策略的经验显示,遵循包含以下几种基本要素的指南就有可能成功.
政府的政策.
建立理想的框架(conceptual framework).
总体目的和目标.
可以度量的目标.
识别某些机构和社区组织来实施此目标.
监控和评价.
A. 初始研究
一旦指定协调机构,早期的活动包含,就全国自杀行为的趋势做系统研究,识别因果,相关因素,评价自杀行为影响的后果,决定自杀危险人群或自杀者可以利用支持系统服务的水平.协调机构也将评述和决定国家策略的基本要素实际上达到什么程度.
B. 初始方案
期望协调机构将授权来识别并邀请来自公共和私立机构的兴趣小组参加,来制订国家策略.初期的会议由所有关心自杀问题的专家参加,会议最好是非正式的,着重沟通基本观念,协调机构可以着手建立一种机制,来询问,接受,评述,讨论来自个人,集体,小组和机构的稿件,同时主要寻求创造一种兴趣盎然的气氛,基于针对一般卫生和社会福利更广泛的理想框架,制订协调的,综合性的,跨部门的多学科的策略.
协调部门着手起草以政策,目标为导向的国家策略.这个阶段的策略应该主要处理总体目标和优先的目标,与该国政府的政策兴趣相一致,这个草案应分发给社区中的个人,小组和组织的代表加以评论.
在得到社区代表的批准后,协调部门将提交修改的国家策略,以期获得政府的批准.
C. 社区发起的程序
虽然政府的政策对国家,地区,当地策略的成功制订很有必要.但是,与其他公共问题相比,自杀行为可能不是优先考虑的问题,在发生这种情况的国家,有必要在社区的水平,有关的个人,小组和组织发起制订国家策略的步骤.附录1提供了这些步骤的系统轮廓,在决定确是把自杀作为国家政策优先考虑问题后,再与政府发起的行动相联系.
Ⅴ. 实施
国家策略的成功需要委托责任机构将目标转化为现实,因此,对很多国家而言,明确阐明国家策略的目的和特定机构的结构,程序的关系很重要.协调机构应该促进这种明确关系的程序,除了指定制订国家策略之外,应该指定预防自杀行动的开发,制订和协调 ,协调机构将负责对指定机构,小组和个人之间的协调发展和维护.
对已有协调机构的国家,鼓励它考虑更大范围合作的可行性,这种合作涉及到不同地区的公立和私立部门之间的协调.
在这个阶段上,协调机构主要集中在识别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靠
监测,控制问题;
识别危险因素的基础研究;
制订规划来发展干预计划和服务;
评价研究,发展检验干预效果的手段.
策略的明晰和批准的过程应该是,阐明自杀行为取得进展的动态过程.建议协调机构就研究,服务,培训和监测方面监督策略实施过程.协调机构应该发起并鼓励社会上更广泛的机构,小组和个人参加.协调小组在需要国际技术帮助时应该作出请求.
应告知政府,在执行,资金和技术上给协调机构予以支持的重要性,这将使协调机构有效地贯彻决议和履行职责.
Ⅵ. 相关的政策领域
自杀预防和支持,照顾,康复的提供,需要众多不同的个人,小组和机构作出综合,协调性的独特的努力,这种努力有可能由一定范围的机构来完成,如卫生,教育,福利,社会服务,法律服务和警察等等.
这种全国范围的责任,实际上是针对所有危险人群的适当计划,(如,处在危险中的个人,精神病人,在劳教机构的个人).在此指南之下,不可能对所有可能的情况提供适当的具体的方法.附录Ⅱ,对越来越多的自杀致死的青年人(尤是青年男性)提出了方法,提供了范例.在大多数国家,要发现应付儿童青少年的方法来减轻生活条件,状态的危害性,也是一种特别挑战.
Ⅶ. 出版和传播
一旦预防自杀的综合性的国家策略经历以上的过程而形成之后.就应全文出版并使所有有关机构,个人和公众可得到它.也应对它的内容辅以详细的说明,如有可能,设计出满足不同机构,不同类别危险人群的宣传小册,无论在何地,适当的信息应以全体居民的不同言语形成方便得到,特别是对危险人群,如本地居民或老的移民.
在很多情况下,制订和出版发行国家计划,适合不同地区的多种不同计划很有价值.指出所有有关机构具体责任.当地的信息特点(包括当地服务和不同机构联系方式的详细信息)也有价值.
需要良好的公共信息系统,是因为它对几下几点很重要,(a)促进公众对这个问题的特点,原因的意识,以及识别危险人群的方法;(b)在家庭,学校和工作场所迅速提供干预措施;(c)如果需要,能很快获得适当机构的帮助,在全国范围内,负责公众信息的机构应指定有关专家散发预防自杀的信息资料.在地区和本地,在涉及预防自杀方面,也要指定特定的(公立或私立)组织,承担类似责任.
Ⅷ. 实施,评述和评价
任一国家策略实施的有效性需要在开始时即加以监控.在可操作的水平上,涉及到不同项目和不同具体目的的规划间的内部效能评定.也涉及到更大范围影响的评定,这些行为似乎改变了社会状况.
在大多数国家,预防自杀的国家策略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要有足够的时间来评价所采取的种种方法是明智的,如有需要,在微观层次上加以调节.当一系列策略的改变快于行政管理者实施的能力时,这种情况应当小心并加以避免.
Ⅸ. 国际社会的促进和支持
国际社会对国家策略的促进和支持,并不意味着干涉别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制订政策的权利.
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可以在制订指南时,提供帮助给所有国家的政府.因而,在请求时,这些国家的政府理应把他们(制订指南时)的观点和行动反馈给国际组织.具体地说,联合国可以履行不同国家的国家策略的收集和出版功能.另外,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对国家策略协调机构来说,也是一个重要反馈源.他们可以为每个国家综合性的社会政策提供不断的支持,并且可以帮助那些需要提供制订实施国家策略支持的国家.
国际和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在发起和主持会议时发挥重要作用,借此来展示和推广预防自杀的新知识和信息.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可以保持对话,提供建议,担当非政府组织间联络的角色.可以提供专家帮助政府建立国家策略.非政府机构可以帮助国家策略的协调机构,主要通过他们的努力来使社会得知这种问题,在全国和全世界的严重性和重要性.他们在提供技术和组织支持方面起重要作用.评定某国出现的问题,并且在制订和实施国家策略计划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在推动与特定文化相关的危险因素的研究中,以及发展与文化相适应的预防干预时他们的作用特别重要.
附录Ⅰ
地方发动的计划
在一些国家,创立发展预防自杀策略起始于社区.可能由个人,基层工作者,特别是相关的市民或某些非组织小组发起.
在某国家的政府给出政策优先的决定作出之前,建议社区采取以下步骤:
无论是准发起这个计划,必须回顾当前社会上有关自杀行为方面的知识.这将包括定义,问题的重要性,自杀方法,危险和受感人群可得到的服务以及对这个问题的文化态度.
问题的性质决定必须将这种回顾转化为吸引政策制订者关注的问题或现象.并帮助制订政策者看到这种问题与国家福利相关.
建议发起者寻求国家(地方,地区,国家或国际上)众多团体的联合支持.这些团体需要形成一个共同宣言,来推进国家策略的产生.
这种联盟应该集中回顾关于自杀行为已有的知识,以确保每个人理解水平相似,并且同意这个问题的本质特征,应该向公众以及其他可能的支持者公布对这个问题的详细分析.
运用公开论坛,媒体报道和出版物,强化公众的意识,促进公众对国家策略的支持.
联盟的成员应该联合组织文化可接受的游说计划.请求和影响政府政策制订者,对这个问题作出政策优先.
作为影响政府计划的一部分,联盟的成员应该推荐国家策略,并且提供其他国家的国家策略的样板,为政策制订者提供信息.
联盟需要制订出短期和长期步骤,来维持他们计划的影响力,直至政府制订出国家政策.
在国家的政府已经决定在政策上优先考虑预防自杀之后,推荐以下的步骤:
联盟需要发展进一步的计划,来维持政府对这问题的兴趣,直到政府指定协调机物负责制订和实施国家策略为止.
某国家的政府同意系统阐明与政策优先相一致的预防自杀的国家策略.
某国家政府建立或指定一个预防自杀的政府非政府协调机构来负责这个问题.
授权给指定的协调机构,来认别和邀请公立和私立部门的有关人士参加国家策略制订的过程.
委任协调机构足够的责任,来促进,开发,实施和协调各种活动,以达到成功完成国家策略的目的.
某国家的政府协调机构提供执行,财政和技术方面的资源,以保证国家策略制订和完成过程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协调机构采取必要的步骤来制订国家策略,以期获得政府的批准,这主要依赖于政府政策的指南,支持性的理想框架,总体目的和目标,可度量的目标以及监测,评价规划实施的过程.
策略的实施借助于所有预防领域并涉及到国家不同部门的适当规划.
附录Ⅱ
预防年青人的自杀
以下的策略方法可能对年青人是适切的,在适当的修改后,可以运用到其他危险人群.
为年青的提供教育,基本的医疗保障,营养,蔽护,教育和职业机会,保护他们免于各种形式的暴力,应被当作对严重问题更广范围的综合性预防策略的组成部分.为此目的,应当建立社区资源的网络.
儿童和青少年理应得到他们的家庭,社会的支持,以锻炼他们自己的控制力,和文化和发育相适应,以增加他们的自尊心,并有效地应付问题.应该提供父母教育技能的训练,(包括使用适当的纪律来增进孩子的尊严),应该为儿童青少年提供与年龄相适应的种种机会,来增加他们的主人翁感,责任感和解决人际间问题的技巧.应该让所有青少年他们完成学校教育的机会.
应调查每个青年自杀未遂者,应对他们及其家庭提供适当的支持和治疗.多学科的专家应介入其中的行动,而且,通常自杀为慢性的,应当建立对高危青年随防的完好组织系统.
研究的目的是识别和调查高危青年,这理应得到政府,非政府和私人部门的商业机构的鼓励和资金支持.危险人群包括那些自杀企图者,精神障碍患者和成瘾障碍患者(如抑郁症,品行障碍,精神分裂症,酒精中毒和其他药物滥用障碍),他们与社会隔离或经历丧失的体验(如,父母亡故,父母离婚,失业,学业失败等)
公共和专业人员对精神障碍和成瘾障碍的意识,促进对高危人群的识别.这些疾病都和自杀行为有关,目前有效的治疗可以得到.早期识别这些症病,并予适当的治疗应该予以强调,应根据具体人群而调整规划.尽力降低自杀行为的耻辱感(stigma)
应在个人,社会,地方和国家范围内,减少自杀致死方法的可得到性和便利性.
国家死亡率资料的统计分析提示,自杀死亡的聚集性在青春期和成年早期集中出现,这种自杀死亡的聚集性约占这个年龄组所有自杀的1-5%.因此,当某死亡事件(事故死亡或自杀)发生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自杀聚集(sucide cluslers).应强调事先与大众媒体建立合作关系的重要性.要不然,自杀聚集会在媒体上产生恶果,或美化(glorificatiow)自杀事件.
某自杀事件发生之后,应对受害者和其他人(家人,朋友,亲戚等)提供心理和社会的支持.
附录Ⅲ
发展理论框架(conceptual framewort)
拟订预防自杀指南与实施框架,基于当前的知识和技术干预的水平,为受感者提供支持和康复服务理应实际可行,在公共卫生的传统模式下,"主体"(可能的自杀者)的识别不难,如危险人群和企图自杀者.在"环境"水平上,促发因素也可以识别,包括,社会支持资源,经济因素,法律准许和社会相关的态度可以增加主体的易感性.
在"代办人(agent)"水平上,自伤的方式方法不同,并且可以定向减少其可得到性(如枪支管制),或增加可能致死手段方面的知识(如少量时就达"过量"的有害效果).
对每种干预靶子来说,应提供有关责任和实施不同层次的框架,从个体行动到国际组识.框架也应提供采取的步骤.比如,传统的预防模式提供初级,次级和三级干预形式.初级干预力图减小求诸于自伤的风险.如对所有患严重情感总障碍,精神分裂症,酒精中毒,物质滥用或严重人格障碍病人提供适当的治疗,自杀和自杀企图的发生率将会显著地下降.次级预防包括早期的识别和治疗那些正计划或思埏自伤者.对第一线的卫生和精神卫生工作者作适当的培训,可以增加这种识别,并对设法想自杀的个体提供适当的支持.三级预防的目标是受自杀行为影响的那些人.对家庭,朋友和同事提供社会支持,将减少因正常的悲伤过程而与社会隔离的幸存者的数量.社区和机构(如学校)作出有关政策指南的预先准备,来处理自杀死亡的影响,当某自杀案例影响很多人时,这将显著增加提供支持服务的主要责任者的效率.
国 家 年 男 女
阿尔巴尼亚 1993 2.9 1.7
安提瓜和巴布达(Barbuda) 1995 0 0
阿根廷 1993 10.6 2.9
亚美尼亚 1992 3.6 1.0
澳大利亚 1995 19.0 5.1
奥地利 1997 30.0 10.0
阿塞拜疆 1996 1.5 0.3
巴哈马 1995 2.2 0
巴林 1988 4.9 0.5
巴巴多斯 1995 9.5 3.7
白俄罗斯(Belarus) 1993 48.7 9.6
比利时 1992 26.7 11.0
伯利兹 1995 12.0 0.9
巴西 1992 5.6 1.6
保加利亚 1994 25.3 9.7
加拿大 1995 21.5 5.4
智利 1994 10.2 1.4
中国(大陆) 1994 14.3 17.9
中国(香港) 1996 15.9 9.1
哥伦比亚 1994 5.5 1.5
哥斯达尼加 1994 8.0 1.8
克罗地亚 1996 34.2 11.3
古巴 1995 25.6 14.9
捷克共和国 1996 24.0 6.8
丹麦 1996 24.3 9.8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94 0 0
厄瓜多尔 1995 6.4 3.2
埃及 1987 0.1 0
萨尔瓦多 1990 15.6 7.7
爱沙尼亚 1996 64.3 14.1
芬兰 1996 38.7 10.7
法国 1995 30.4 10.8
格鲁吉亚 1990 5.4 2.0
德国 1997 22.1 8.1
西腊 1996 5.7 1.2
危地马拉 1984 0.9 0.1
吉亚那 1994 14.6 6.5
洪都拉斯 1978 0 0
匈牙利 1997 49.2 15.6
冰岛 1995 16.4 3.8
印度 1995 11.4 8.0
国 家 年 男 女 国 家 年 男 女
伊朗 1991 0.3 0.1 瑞典 1996 20.0 8.5
爱尔兰 1995 17.9 4.6 瑞士 1994 30.9 12.2
以色列 1996 8.2 2.6 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 1985 0.2 0.0
意大利 1993 12.7 4.0 他吉克斯坦 1992 5.1 2.3
牙买加 1985 0.5 0.2 泰国 1994 5.6 2.4
日本 1996 24.3 11.5 特泥达和多巴哥 1994 17.4 5.0
约旦 1979 0 0 土库曼 1994 8.1 3.4
哈萨克 1996 51.9 9.5 乌克兰 1992 38.2 9.2
科威特 1994 1.8 1.9 英国 1997 11.0 3.2
卡吉克斯坦 1996 17.6 3.8 美国 1996 19.3 4.4
拉脱维亚 1998 59.5 11.8 乌拉圭 1990 16.6 4.2
立陶宛 1998 73.7 13.7 乌斯别克斯坦 1993 9.3 3.2
鲁格堡 1997 29.0 9.8 委内瑞拉 1994 8.3 1.9
马尔他 1997 5.9 2.1 南斯拉夫 1990 21.6 9.2
毛里求斯 1996 20.6 6.4 津巴布维 1990 10.6 5.2
墨西哥 1995 5.4 1.0
荷兰 1995 13.1 6.5
新西兰 1994 23.6 5.8
尼加拉瓜 1994 4.7 2.2
挪威 1995 19.1 6.2
巴拿马 1987 5.6 1.9
巴拉圭 1994 3.4 1.2
秘鲁 1989 0.6 0.4
菲律宾 1993 2.5 1.7
波兰 1996 24.1 4.6
葡萄牙 1996 10.3 3.1
波多黎哥 1992 16.1 1.9
朝鲜共和国 1995 14.5 6.7
摩尔多尔共和国1996 30.9 6.2
罗马尼亚 1996 21.1 4.3
例联邦 1995 72.9 13.7
圣奇斯 1995 0 0
圣卡罗 1986-88 11.0 3.0
圣菲林特 1982-85 2.0 0
骚汤姆 1987 0 1.8
塞吉尔 1985-87 12.2 0
新加坡 1987 14.3 8.0
斯洛文尼亚 1996 48.0 13.9
西班牙 1995 12.5 3.7
斯里兰卡 1991 44.6 16.8
苏里南 1992 16.6 7.2
译自:Primary Prevention of Mental, Neurological and Psychological Disorders.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1998. Geneva, Switzerland
致命结局
非致命结局
自杀行为
自杀意图
来自:世界卫生组织(WHO)高级委员会 1999年4月5日会议批准的文件
98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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